營業人近期採合資經營方式增加,但共享資本、技術時,合併進出貨將使背後隱含帳務混淆的風險。

中區國稅局表示,目前政府採購法明定,機關採購允許讓一定家數以內的廠商共同投標,近來這類企業合資件數變多,連帶帳務處理更加複雜,常有合資型態營業人詢問如何將進銷項憑證的取得及開立清楚分開。

中區國稅局說明,2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,因為進貨及銷售有共同業務目的,進銷項憑證的取得及開立,可有2種選擇,1種由出資營業人各為主體,各

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,請供應商按出資分攤比例開立多張發票;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,也按先前比例開立統一發票。

另1種則由所有合資營業人同意,選擇1家企業擔任主辦營業人,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,對共同購進的貨物或勞務,取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,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的憑證。

後續主辦營業人彙整進項憑證資料後,在月底前依各公司分攤比例,分別開立統一發票,交給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憑證。

中區國稅局人員表示,採取主辦營業人先行開立發票的方式,大部分屬於有大型工程,或合資家數較多,每月月底分攤,可以簡化流程、方便作帳,但除了必須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稅務人員也會定期稽核,確認分攤比例是否合理。

合資營業人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後,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變更,後續進項與銷項分攤的比例應一致。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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