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市呂小姐問: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乃採用標準扣除額認列,但於今年度搬家時發現有一筆大額捐贈收據,問可否辦理更正改採列舉扣除額計算?
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規定,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,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,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。又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,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,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,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。故99年度採用標準扣除額之結算申報案件既經稽徵機關核定後,即不得請求改採列舉扣除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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